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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转联〔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局、政治部),各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政工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服务工作

  (一)做好转业干部接收报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二)做好退役金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退役金计发标准和办法,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供给关系和干部档案材料核定退役金,重点审核军龄、立功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岗位服役经历等内容。转业干部服役经历的认定,以《军官任免报告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为准;立功的认定,以《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为准。退役金核定实行安置地军转部门初核、省级军转部门复核的工作程序,核定表必须经转业干部本人签名确认。严格落实退役金核定工作责任制,对于在退役金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或转业干部利益受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改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二、切实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

  (一)加强退役金发放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5〕7号)要求,定期核实领取退役金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退役金及时准确安全发放。对违规领取的退役金,要及时追回,上缴省级退役金账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快推进退役金网上查询服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从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它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探索地区之间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对于在安置地以外的地区工作或生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地方性待遇保障继续由安置地军转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和办理。常住地军转部门要主动将他们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并协助做好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探索建立安置地和常住地军转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个案事项委托办理机制、异地管理服务与工作经费挂钩机制。

  三、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

  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四、规范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经费预、决算与自主择业退役金预、决算一并编制。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并及时向地、市划拨管理服务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出现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

  适应自主择业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对市、县负责档案接收审核、退役金核定、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维护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加强对自主择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勇于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和规律,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