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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三审稿新增多处规定 有关用人单位裁员应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劳动权益

  法治日报北京11月10日讯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1月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新增多处规定。

  此前,有意见提出,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的劳动权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这是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体现了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草案二审稿仅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草案三审稿修改为: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记者 朱宁宁)